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农村公路应当同步建设相应的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等设施;已运行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善相关设施。
农村公路应当同步建设相应的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等设施;已运行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善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