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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