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发展规划。公路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和改造提升的任务安排,公路运行保障的标准和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注重公路路网的完善和公路等级提升,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线位资源,并与城市发展、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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