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全省公路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