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发放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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