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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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
第四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
第五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一)农业机械的购...
第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购置本省给予购置补贴农业机械...
第八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粮油等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作业补贴。
第九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前更新、淘汰其使用的高耗能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第十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的供应,燃油销售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以...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和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简...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以拖拉机抵押的,向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抵押...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信息体系,建立农业机械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扶持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为农业机械维修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财政补贴(包括补偿,下同)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业机械财政...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制定并组...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和农艺在科研、生产、推广等方面的融合机制,组织...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科研等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节能、环保、安...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推广的农业机械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对尚无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制定地方安...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生产的农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农业机械的产品合格证明;销售时应当如实记录所售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农业机械...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机械化等部门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协作机制。...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机构应当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经营管理等培训质量,增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新...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试验设备、示范基地和基础...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
第四十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成立、参加农业机械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其他形式合作经营农业机械作业服...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进行跨行政区域作业服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