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相关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参加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考试合格后两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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