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