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召回。
对前款规定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农业机械,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拒不召回的,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对前款规定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农业机械,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拒不召回的,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