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业机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