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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