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补充确定、公布本市、县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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