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机构应当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经营管理等培训质量,增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新机具、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