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试验设备、示范基地和基础设施。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推广等服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推广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