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以及设施农业装备等纳入保险费用补贴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