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以拖拉机抵押的,向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农业机械抵押的,向抵押人住所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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