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的,由销售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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