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进行跨行政区域作业服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维护作业秩序,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