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购置本省给予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签订购置补贴合同;购置补贴合同应当对所购农业机械的禁止转让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购置本省给予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签订购置补贴合同;购置补贴合同应当对所购农业机械的禁止转让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