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二)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
(三)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
(四)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
(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二)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
(三)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
(四)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
(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