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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