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