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