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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