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4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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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 第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 第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 第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 第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 第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八条 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 县级以上... 第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条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七条 推行将农村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为本集体...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已经办理注册登...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条 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集体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三条 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五条 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乡镇人民...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 第五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及相应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