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