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的转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动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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