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