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