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三条 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
(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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