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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