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条 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纳入本条规定的比例核算;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继续持有,但不得再通过折股量化或者转让增加持有的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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