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