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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