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五条 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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