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五条 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