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可以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停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