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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