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