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