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条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