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及相应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本条例的其他条款,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