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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