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