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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