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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