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协商,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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