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