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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