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