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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