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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